本篇文章引用自此


  楊宗緯先生業已於民國(下同) 97年10月13日委託本所代為發函終止經紀合約, 許安進 先生並於翌日收到終止函,依法業已生終止之法律效果。本所並受託於 97年10月17日提起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訴訟,日前已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受理。因此 楊宗緯 先生自得依法自行處理自己之演藝事業及活動,任何人如有阻撓或妨礙,而侵害 楊宗緯 先生之工作權者, 楊宗緯 先生自得依法律程序提出救濟。

  此外, 許安進 先生日前於媒體公開表示:「不想做他(指 楊宗緯 先生)了」(參中國時報97年12月20日報導)、「我不要跟他拿錢,之前和廠商簽了合約(該報導指稱係指ezPeer與手機鈴聲下載業者之合作契約),總要有善意和誠意來處理」等語(參蘋果日報97年12月23日報導);足見 許安進 先生亦有終止合約之意思,因此本所隨即於97年12月26日本於最大善意致電予 許安進 先生所委託之律師,依上揭公開之原則及條件,研商 許 先生與廠商先前所簽訂合約之後續處理方案,希望此合約糾紛儘早落幕而有好聚好散的圓滿結果,足供為社會正面示範。 


    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詹順貴律師
                賴芳玉律師 

    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










賴律師


謝謝您們
辛苦了


這類訴訟
據聞


至少必須進行
半年以上之流程


希望對方不要再茍拖下去了


希望確能
好聚好散


無論需要多久


我們都會
一直一直堅定的陪著他


賴律師
當受挫時 當疲憊時


請看看您的身後


絕對都有著鴿群最全心的支持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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