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能載舟,亦能覆舟!
又是一篇炒冷飯的報導!


而且是同一家報社!
前後兩則相隔不到一個月!


這裡面藏了什麼玄機?


除了從之前的1200萬漲到1365萬,也不知這一個月楊宗緯做了什麼多了165萬出來?


1. 專輯到底賣了幾張? 還是不說!


2. 演唱會是賠是賺, 這回不提了!


3. 還是不提因經紀人個人問題,楊宗緯KTV不能唱的事!


4. 把沒有代言廠商的事全部放大到楊宗緯的身上!




人氣最旺的楊宗緯,他自《星光》發跡,原本是最具前途的1位,但難抵偽造身分證、合約糾紛等負面陰影,形象大傷,廠商不敢貿然找他合作,僅有酷樂機、運動菁英獎等零星代言,但非大預算電視廣告,與同期的xxx、xxx相比,收入懸殊。(報導節刪)



(一)偽造身分證是個故意的錯亂!


事實是涉變造身分證影本獲緩起訴,在法律的層面是不同的。為了這個微罪楊宗緯也已經寫悔過書和60小時的勞務,獲判不起訴。司法相關單位宣稱這是省下價值五千五百萬的宣傳費。就另一角度評論司法單位對楊宗緯的勞務的評價,會是形象的問題嗎?



(二)合約糾紛是倒果為因的說法


楊宗緯自去年度11月5月合約簽定以來,早在蘋果日報四月、五月的報導有關拿不到代言是「大人」的問題。當時小巨蛋演唱會緊鑼密鼓中,有合約的問題嗎?



形象不好?
小巨蛋會爆滿?
專輯會長賣g-music九周冠軍、連榜40周?



(三)形象有問題?


何以大型的頒獎典禮(如:金曲獎、連兩屆金鐘獎、全大運、運動菁英獎)會找楊宗緯表演和代言?



真正的問題是在經紀公司不專業!



下列的不良經紀,楊宗緯的經紀公司佔多少項?記者先生女士可以圈圈看。(引述中視討論區的 Z. K. po文)



藝人終止合約真的是不得已,卻又長痛不如短痛! 同時也是防微杜漸,讓不良經紀約或經紀人無所遁形!



分別有下列的原因:


01. 經紀公司做假帳,吞了藝人的酬勞。

02. 帳目不清,已損及唱片公司及藝人權益。

03. 拿不出帳冊,或巧立明目或財務方面不夠透明。

04. 開設多頭公司,或身兼多職,財務或費用互通。

05. 經紀公司發出有損藝人聲譽的言論,
   違反經紀合約中雙方不得惡意中傷抹黑對方的基本條文。

06. 經紀公司能力與人力欠缺,無法或缺乏合約執行力。

07. 經紀人不擅經營藝人的事業,導致藝人權益受損。

08. 經紀公司違反經紀約的精神。

09. 經紀公司未予藝人經紀約所允諾的訓練和工作條件。

10. 經紀公司的作為或不作為,導致藝人權益受損。

11. 逾期支付藝人應得酬勞。

12. 違約及誹謗謗,藝人無法再信賴經紀公司為本人演藝事務之處理。

13. 巧設名目以委約方式變相延長合約。

14. 缺乏溝通,工作的內容本就需要兩方溝通,向外放話大頭症之類語。

15. 帳冊全無,沒有唱片銷售資料。

16. 隱瞞唱片銷售剋扣版稅問題。

17. 反覆提取佣金。

18. 接下極度不合理的工作,違反了合約下的責任。

19. 不支付培訓費用:一切衣食住行,全都需要自掏腰包,連培訓費用都要自己負責。

20. 簽非現有經紀約之效期或條文所允可的工作合同。



藝人甚至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!


例如:

因為許先生個人的債務問題,以致楊宗緯的歌無法在KTV 點唱,
嚴重影響歌曲的傳唱和歌手與詞曲創作人的權益!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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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乃近幾年 Z.P 就經紀約案例的總整理,非專指楊宗緯的經紀公司。


藝人和經紀公司本來就是要互相謀合共生的,合則來,不合則去!


既然現有法律讓楊宗緯得以提前終止合約,對向媒體放話說楊宗緯難搞、賠錢的前經紀公司,應該是有丟掉一只燙手芋的雀躍!卻一再刁難,令人咋奇!


前經紀公司封鎖終止合約解除的訊息,進而向媒體表示還要幫楊宗緯接尾牙case,這種隱瞞與侵權的目的,就是在故意造成廠商的誤會與干擾楊宗緯的工作權!



希望這些困擾可以盡快泯除,楊宗緯可以再度站在舞台上!


這是歌迷的心聲!


蘋果日報於十二月三日之報導,更讓歌迷確信,楊宗緯和經紀公司終止合約真對!





(附註):

文中列出的不良經紀約,乃多年案例的總整理。

經紀約案例的總整理,非專指楊宗緯的經紀公司。

但宗緯的經紀公司確佔了不少!





原文出處:
http://www.onlyaska.com/viewthread.php?tid=2286590&extra=page%3D1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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